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先锋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1时许,望奎县先锋镇**村农户郭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的胶轮车在望奎县先锋镇**村**屯郭某某家稻田地内拉稻草送至望奎县电厂,王某某驾驶胶轮车载乘稻草行驶至**村**屯老廖家地头时,因胶轮车上装载的稻草超高,刮到水稻田上方的低压电线,致使低压电线杆被刮倒,砸中郭某某雇佣装卸稻草的工人被害人许某某的头部,致使许某某当场倒地,头部出血,后许某某被王某某等人送至望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传唤接受讯问,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王某某驾驶的胶轮车;

2.书证有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

6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忠革

2020年1月2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