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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乡,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大街**小区门前上坡路上,未采取制动措施,该电动三轮车溜车将被害人黄某某撞倒。后黄某某被送往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死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协议书等; 2. 证人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静

检察官助理:丁家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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