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8时28分许,冠县贾镇**村村民肖某某和妻子马某某饭后到全封闭施工的309国道散步,行至冠县**庄街道**村**市场西200米309国道路南侧时,被害人肖某某被王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肖某某被送往聊城市脑科医院抢救。2019年11月6日,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5.勘验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