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乡**村**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受雇于费县**镇**村的廉某某驾驶挖掘机。2018年10月27日,费县**镇**村***自然村村委找廉某某的挖掘机来整修河道,廉某某遂安排王某甲带着挖掘机去**自然村施工。当日19时许,王某甲在该村办公室东300米拦河坝东侧操作挖掘机施工时,该村村民王某丁到挖掘机旁边给王某甲送水,王某甲因操作不当,导致挖掘机突然前行,致使王某丁右小腿被挖掘机履带碾压,致王某丁右足毁损离断伤,右小腿中下段截肢,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丁的伤情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晓霞
检察官助理:张恒环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费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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