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1********,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范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三人经谋划,由陈某某驾驶车辆(云SA****)朝前探路,范某某、王某某驾乘载有439.70千克未经灭活的罂粟籽和48.45千克罂粟壳的另一车辆(云SA****)尾随其后,欲将该批罂粟籽和罂粟壳从沧源自治县运往临沧市销售牟利。当日03时50分许,当行驶至耿马自治县户肯路与振清路交叉处时,被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户肯执勤点执勤人员查获。其中,陈某某被当场抓获,范某某、王某某弃车逃跑。201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宁乡市二环路铂曼网咖将范某某抓获。2019年12月27日,缅甸佤邦勐能县警察局在勐能县中心学校抓获王某某,后由缅甸佤邦司法委警察局于同年1月6日将其移交临沧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陈某某、范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罂粟籽、罂粟壳重量核定笔录及照片,罂粟籽、罂粟壳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罂粟壳及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而予以非法运输,其中,罂粟壳净重48.45千克,罂粟籽净重439.70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铁朝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 量刑建议书。
4.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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