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职业。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毒品可疑物乘坐昆明到长春的MU990次航班,17时许该航班经停兰州中川机场,因被告人王某某轨迹异常,甘肃机场公安局民警遂现场对其查缉,当场从其所穿黑色牛仔裤右前口袋中查获白色包装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98.75g。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扣押、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青
检察官助理:陈雪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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