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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区**乡**村**巷**号**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7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民警在**机场安检处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所穿鞋垫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两袋(总净重达147.63克),经鉴定,所查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封存、称量等; 2. 物证:查获的毒品; 3. 抓获经过;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毒品成分鉴定; 6. 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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