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街**园**站以快递包裹的方式向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大厦**座**室的“文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5.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归案情况、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扣押、取样、称量笔录;手机截图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采取邮寄的方式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婧
检察官助理:叶志源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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