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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52号

被告人王**,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3年10月2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于2014年1月26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4年2月27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携带毒品乘坐从孟连到昆明的云******客车前往昆明,当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乘车行至思澜公路163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裆部、手袖内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坨,后对其人身进行了安全检查,又从其左脚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先后从被告人王**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起诉书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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