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1********,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自家果园内,为防止鸟类吃其果园内苹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架设2张20米长的粘网非法猎捕57只鸟类(均已死亡)。其中戴胜13只、麻雀5只、喜鹊23只,斑鸠14只,黄鹂2只。经专家鉴定:以上57只均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河南省林业局、安阳县人民政府通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专家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57只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其主动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惠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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