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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逃税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单位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住所地信阳市**镇**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回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

被告人王伟,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0********,回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及现住址:信阳市********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妨碍作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伟以王某乙名义注册成立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镇**路,在**镇开发项目名为“**新村”,后经多次变更,2015年8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被告人王伟始终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调查,2013年至2018年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共计3092404.45元,不缴或少缴税款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税种税款合计1715349.28元,偷税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缴纳税款比例为55.47%。2020年1月2日,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平桥区税务局明港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王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珊珊

检察官助理:林丽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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