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甲(乳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区东头,户籍地界首市**镇**行政村**庄**号**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阜阳市锦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安徽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后锦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外墙保温和粉刷转包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组织被害人肖某甲等人粉墙。2020年5月18日肖某甲在21楼粉墙时掉落至4楼死亡。经鉴定,肖某甲因高坠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脑挫裂伤而死亡。经查,王某甲无建筑资格,且粉墙时周围无防护措施,也未监督肖某甲绑安全带。同年5月19日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156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施工合同等书证;
2. 证人肖某乙、王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界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作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行政村**庄**号**户,联系电话1805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