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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有限公司2号仓库,被告人王某某雇佣张某某(男,殁年46岁,河南省人)进行防水施工作业时,未监督张某某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致使其从房顶坠落,当场死亡。现**有限公司已赔偿张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处理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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