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岱河路交口瑶海工业园合肥旭辉煌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在倒车准备装货过程中,不慎将在该园区骑踏板车玩耍的被害人齐某乙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被害人齐某乙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齐某乙家属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接警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信息、120急救电话记录、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卢某某、齐某甲、沈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号(电话:1525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材料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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