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路**号,住本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9时许,**村王某乙跟随本村王某甲盖房班,在**村给村民韩某某建建房干活的时候,被告人王某甲在不具备吊车操作资格,属无证操作人员的情况下,操作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吊车作业,吊车侧翻,王某乙被吊车臂砸到头、胸部随后送至**中医院,因伤不治死亡。王某甲于事发当日投案自首。经协商,王某甲与死者家属已于2020年4月24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3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死亡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不具备吊车操作资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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