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镇(户籍所在地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户)。王某某于2018年7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7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接到黑河市**粮库副主任石某某的电话,告知其到**镇仓储物流中心维修输送机。王某某接到电话后来到仓储物流中心见到被害人任某某站在需要维修的输送机旁,王某某询问任某某该输送机出现什么故障?任某某告诉王某某说该输送机不能升降,随后二人将输送机通电后对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王某某让任某某站在输送机下方帮其查看该升降机通电后的反应情况,随后王某某便按了一下该输送机操作台的右上角红色操作按钮,随后输送机突然下降将站在输送机下的任某某砸倒并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任某某生前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在较大外力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查,2018年7月28日8时,黑河市爱辉区居民叶某某报案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爱辉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任某某户籍证明,证人孙某某、魏某某、石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 证人孙某某、魏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5.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输送机的直接作业人员,其在没有维修输送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致使输送机迅速下降将被害人任某某砸倒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黑河市**粮库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在明知同行人叶某某已经报案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德明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黑河市爱辉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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