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2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4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吉利包装厂对面无名厂区驾驶吊车卸货时,因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卸货过程中将被害人霍某某从货车上碰落在地,后经抢救无效霍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霍某某符合从高处坠落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由王某某和车主汤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乙、钱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莉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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