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3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张家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场崇礼区**乡**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工人张某某、郑某某在常熟市**特种钢有限公司100吨转炉一次除尘湿法湿电改造项目施工作业,次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在调整阳极板和阴极线间距过程中,身体被卡在距离下方平台约1.5米的两块阳极板之间,并被阴极线上的芒刺勾住后划伤,导致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头颈胸腹复合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张家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履行相关职责,无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单位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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