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街**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景泰县**镇**店二楼西侧铺面属王某某所有。2019年10月,王某某及其妻子柴某某商量将该铺面翻修、扩建后对外出租,10月31日,王某某与柴某某在兰州找到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平某某,双方以个人名义签订了《钢结构房屋施工合同》,王某某以包工、包料、保安全施工的方式将太白包子二楼西侧铺面钢结构改造工程承包给平某某,工程造价17万元,11月7日,平某某购齐工程材料后带领四名工人到王某某的铺面施工,同时顺带将王某某自费购买的挤塑板材料从兰州一起拉到景泰。期间王某某夫妇先后给平某某支付11万元工程款。11月17日,钢结构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平某某带着四名工人返回兰州,并向王某某夫妇索要工人工资和下一步工程的材料款,王某某夫妇未支付。11月22日至23日,王某某夫妇联系平某某协商剩余工程事宜,平某某借口不付款无法带人来干活,后平某某与柴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商议,剩余工程由王某某夫妇自己找人干。11月23日晚上,柴某某电话联系到原来干活的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彭某甲,彭某甲要求付清平某某雇佣其干活时的工资,柴某某答应,11月24日彭某甲、彭某乙来到景泰,中午12时31分柴某某给彭某甲转账7600元,彭某甲分别给之前干活的其他三人转账1900元。11月25日,彭某甲、彭某乙开始钢结构焊接作业,王某某在场监督二人干活,14时20分许,堆放在二楼地面的挤塑板被三楼掉落的焊渣点燃起火,王某某见火势无法控制便拨打了火灾报警电话,景泰县消防救援大队于15时20分许将明火扑灭,经现场确认彭某甲当场死亡,彭某乙烧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景泰县应急管理局认定王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景泰县政府批复同意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彭某乙在治疗期间王某某共支付医疗费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单、住院病历、钢结构施工合同、死亡医学证明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等证人证言;3.死者彭某乙生前在医院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三楼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兆菊

检察官助理   李  军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一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职业资格证书各一本。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及证据2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