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有限公司**,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将承建的句容市华阳镇尚城花园酒店尚未进行验收的电梯交付给酒店经理钟义伟使用,违反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关规定,导致正在安装该酒店电梯的被害人杜某某被电梯夹住,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0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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