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镇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7时许,镇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王某某在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永宁搅拌站料仓内,操作苏AA****装载机铲运石料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不慎将半挂车驾驶员于某某撞倒碾压,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于某某符合严重创伤而死亡。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安全意识不强,操作装载机倒车时,疏于观察将于某某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镇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于某某近亲属178万元,于某某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8·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街**小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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