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经营主体资格,擅自承揽晋江市彩霸陶瓷公司发包的钢屋架拆除工程,后雇佣被害人黄某某及其他工人采用电焊切割方式对钢屋架构件进行拆解,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未提供安全绳,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石棉瓦和钢条集中堆放的情况没有加以制止,致使在作业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从8米高的屋顶上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晋江市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施工队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被告人王某某在施工期间未督促工人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4月17日,王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晋江市彩霸陶瓷公司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1.13”高坠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1.1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营业执照、高空作业合同、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徐冬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照片及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擅自承揽业务,雇佣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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