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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号,务农,联系方式是1**********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号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以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王某某在没有和自己丈夫林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和安徽省萧县的孙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两女。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的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经依法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和别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重婚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因有哺乳期的婴儿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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