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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婚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被告人王某某与冯某某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结婚(亲友见证,未办理结婚证),婚后二人生育了三个子女。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冯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马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于2012年3月育有一女。该女出生后,2014年冯某某获悉,与被告人协议离婚(亲友见证,未办理离婚证)。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与冯某某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明知二人婚姻存续,仍与马某某继续以夫妻名义保持同居。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某某于1990年结婚,并生育了三个子女。其知道王某某与其他女性同居并生育小孩后,与王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为买房其又与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某于2011年起一直生活在一起,2012年育有一女。

3.《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王某某与马某某以父母身份于2012年3月在上海生育一女。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4月25日至王某某和马某某住处参赌,二人一直以夫妻称呼且同住。

    5.《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证实,2017年10月,王某某和冯某某曾申请补办结婚登记。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61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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