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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婚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11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2日、4月30日本院分别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3月17日、5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江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并育有二女。后因家庭纠纷,王某某离家外出打工。2016年年初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婚姻状况,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怀化市鹤城区内,并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离婚判决时、结婚证、说明、出生证明、算命登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截图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樊某某、邓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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