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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婚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苑**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4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8年10月份,王某某在没有和杨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郭某某谈恋爱并于2019年3月12日与郭某某举办婚礼,在郭某某家以夫妻名义和郭某某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快手视频截图、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明、西平县中医院出具的彩超报告单、非党员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郭某甲、苏某某、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快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拥军

(院印)

20191227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西平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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