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0月期间内,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与徐某某系法定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马某某(已判刑)在邳州市官湖镇法庭斜对面一民房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9 年11 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至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结婚证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马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宝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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