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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婚罪、诈骗罪)(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9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连某某甲、连某某乙、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重婚罪

2015年3月2日,张某某(已判刑)和曹某某在河北省固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甲明知张某某没有和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张某某在河北省临漳县***乡**村、河北省邯郸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甲户籍证明、张某某与曹某某结婚登记等书证;2.证人张某、邓某某、王某某乙、贺某某、王某某丙等人证言;3.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丁的供述;4.被告人王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王某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二)诈骗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甲编造自己系张某某干哥哥的虚假事实,以张某某与连某某乙结婚为诱饵,被告人王某某甲骗取被害人连某某甲家15万元彩礼钱。张某某与连某某乙短暂生活后借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甲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甲、秦某某乙、贺某某、李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连某某甲、连某某乙、郝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丁的供述;5.被告人王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证人秦某某甲、李某、被害人连某某甲、郝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甲明知张某某有配偶仍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泽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甲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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