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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超市店长,住邓州市**店**银行对面。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在邓州市***百货有限公司,邓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销售的韮菜、紫甘蓝进行抽检,经河南省****检测公司检验,该韮菜中甲胺磷残留量(抽检值0.34mg/kg、标准值≤0.05 mg /kg)超标,紫甘蓝中氧乐果残留量(抽检值0.54mg/kg、标准值≤0.02 mg /kg)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案件移送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南省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冯 凯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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