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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楼**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结伙孙某某(另案处理)从凌某某处购买燃料油,后冒充柴油销售给梅某某、曾某某等人,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8137.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6日至同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柴油名义向梅某某销售燃料油16360元。

2.2019年3月14日至同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柴油名义向曾某某销售燃料油48772.9元。

3.2019年5月17日同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柴油名义向赵某某销售燃料油20851.8元。

4.2018年8月5日年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柴油名义向郭某某销售燃料油75809元。

5.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柴油名义向吴某某销售燃料油6344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以柴油名义向吴某某销售燃料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燃料油1324.83升,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021.6元。经检测,扣押的燃料油硫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账本、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梅某某、曾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科国联湖州质检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抽油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硫含量超标的燃料油冒充车用柴油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菁菁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876838****)。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材料5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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