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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卷烟的信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假烟。被告人王某某接收不同微信买家的假烟订单和烟款,扣除利润后,将订单和烟款转发给曹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再由曹某某、李某某转发给上家(身份不详),由上家直接将假烟快递给买家。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曹某某、李某某33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购进假烟,加价销售给某某、童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别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童某某、那某某、肖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351324****)。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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