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沭阳县正茂**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住江苏省沭阳县**镇盛源华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2019年12月5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白河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刘某某为购买甜高梁种子,通过百度搜索到“****种子批发公司”的广告,遂联系该公司经营者王某某,表达购买“早熟一号”“雅津一号”甜高梁种子的需求,同时在微信中向王某某表明是烤酒种植使用。王某某以“洪草大公牛”、“洪草猛力”牌美国超级饲用甜高梁种子,分别冒充“早熟一号”和“雅津一号”甜高梁种子销售给刘某某,销售数量分别为“洪草大公牛”100公斤、“洪草猛力”50公斤,王某某通过安能物流,将种子发给了刘某某妻子赵某某经营的白河县城关镇**农资中心店。赵某某收到种子后,将种子分销到白河县各种子经销点和种植户,白河县境内70户农民种植了冒充的“早熟一号”、“雅津一号”甜高梁种子,造成甜高梁杆损失32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辨认笔录,关于甜高梁杆的价格认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种子,不是购买者所要购买的品种,以其它品种冒充予以销售,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认定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雪建
检察官助理:纪 睿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沭阳县**镇盛源华庭**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 3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