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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58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座**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开始,在本市海珠区**路**街**号**房经营名为“**一下”的淘宝网店,并在店内销售假冒“HUAWEI”和“Honor”商标的平板屏幕总成、手机屏幕总成、屏幕玻璃等产品。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址被抓获,并被缴获假冒的平板成品1个、平板屏幕玻璃23个、平板后盖1个、平板屏幕总成14个、手机屏幕总成19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店销售的假冒“HUAWEI”和“Honor”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1811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12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平板成品1个、平板屏幕玻璃23个、平板后盖1个、平板屏幕总成14个、手机屏幕总成19个、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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