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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常州市天宁区**酒吧员工,现住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另案处理)购得假冒“MARTELL”“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酒,或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封口机、灌装机等设备以低价的洋酒灌装至标有与“马爹利名士”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酒瓶内,以假充真,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酒销售给沈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560元。2020年5月22日上午,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在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钟楼区**街 ** 号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或以低价酒灌装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其中查获假的马爹利名士 700ml 146 瓶、马爹利尚选700ml 2 瓶、马爹利名士 1.5L6 瓶、马爹利XO700ml l 瓶、马爹利蓝带700ml 2 瓶、轩尼诗 VSOP 干邑白兰地 31 瓶、尊尼获加黑牌 700ml 52瓶、芝华士新境12年700ml 36 瓶、野格700 ml13 瓶,共计价值1671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 4月2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通过“**”购得的假冒轩尼诗 VSOP 干邑白兰地 24瓶、马爹利名士700ml 120 瓶、马爹利名士1.5L6 瓶、马爹利尚选700ml2瓶,以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沈某某。

2.2020 年 5 月1 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通过“**”购得的假冒马爹利XO700ml 12 瓶、轩尼诗VSOP 干邑白兰地 60 瓶、马爹利蓝带700ml 60 瓶、马爹利名士 700ml 120 瓶、马爹利名士1.5L60 瓶、马爹利名士3L16 瓶,以47900 元的价格销售给沈某某。

3.2020 年 5 月8 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通过“**”购得的假冒正品野格利口酒700 ml120 瓶,以 4600 元的价格销售给沈某某。

4.2020 年 5 月 11 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通过“**”购得的假冒马爹利尚选700ml12瓶,以 1800 元的价格销售给沈某某。

5.2020 年 5 月 17 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钟楼区**街**号罐装生产马爹利蓝带700ml洋酒36瓶,后以 4260 元的价格销售给沈某某。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马爹利名士 700ml、马爹利名士1.5L、马爹利名士3L、马爹利尚选700ml、马爹利XO700ml、马爹利蓝带 700ml、尊尼获加黑牌700ml 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鉴定,上述正品野格利口酒700ml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轩尼诗VSOP 干邑白兰地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酒的照片、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

2.证人沈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濮某某、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联系电话1377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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