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镇**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以邮寄形式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认识赵某某,通过赵某某认识张某某。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日化用品的经营手续,且明知道赵某某、张某某是批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日化用品的情况下,仍从赵某某处以83万余元的金额进货两百吨,约一万四千件假冒著名商标(主要以碧浪、超能、雕牌、金纺、蓝月亮、立白、威猛先生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张某某处以10万余元的金额进货十吨,约七百件假冒以上注明商标品牌的日化产品。被告人王某某将所进日化产品向北戴河新区的周某某、张某某夫妇(均已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昌黎县、抚宁区、河北省唐山市部分地区、河南省唐阳县等地区众多散户以微信推销批发和沿街推销送货上门的方式进行销售,数额达114万余元。经秦皇岛市质量监督局对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批发的日化产品提取样品检测、鉴定,均为(总活性物)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供述、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卫东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4页。
3.被害人
(1)、****集团,联系电话:021-2212****,地址:上海**区**路**号。
(2)、**公司,联系电话:020-8518****,地址:广州市**区**道**号。
(3)、******集团,联系电话:0578-213****,地址:浙江丽水市**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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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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