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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号捕前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号楼**2019年5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北京格德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怀来县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供应400KW静音发电机组一台,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发电机组使用柴油机品牌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牌”12V135BZLD型号柴油机。王某某为获得利润,未经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私自制作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牌12V135BZLD型号柴油机铭牌,安装在购买的其他厂家生产的柴油机上,组装成400KW静音发电机组销售给怀来县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该假冒柴油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被告人王某某用上柴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柴油机将发生故障的柴油机更换。经上柴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某某供应的发生故障的柴油机进行鉴定,该柴油机系假冒其公司的产品。经鉴定:上海柴油机股份公司的东风牌12V135BZLD型号柴油机,市场销售价格为126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柴油机照片、照片制作说明;产品鉴定书;组装假铭牌柴油机现场照片、照片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电机明细、发票;调取证据清单、上海柴油机股份公司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件、东风商标图样、商标注册证、柴油机铭牌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怀来工业区400KW静音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采购计划表、审批表,报价书;销售发票、工程款拨付审批表;北京格德鑫机电设备公司设立、变更等材料;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祁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纪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商品数额126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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