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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9********,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邵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成人用品店销售黄金玛卡、肾黄金、增粗延时王、虫草鹿鞭王、虎王、肾黄金(伟哥)、植物伟哥、持久猛男、延时伟哥、袋鼠精、金枪不倒、金伟哥、MAXMAN、蚁力神、冬虫夏草、金玛卡、黑神等药品。

2019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现场查获黄金玛卡3盒、肾黄金5盒、增粗延时王4盒、虫草鹿鞭王3盒、虎王3盒、肾黄金(伟哥)5盒、植物伟哥10盒、持久猛男10盒、延时伟哥41盒、袋鼠精20盒、金枪不倒12盒、金伟哥5盒、MAXMAN9盒、蚁力神6盒、冬虫夏草6盒、金玛卡6盒、黑神5盒,共计153盒(经鉴定,均为假药,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药(照片)等物证(照片),破案报告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被告人王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假药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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