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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梧州市**院**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组**号),任梧州市**医院**。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梧州强生医院药品采购人员,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明知聂某某(另案处理)无药品经营资质,在无药品三证核验的前提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向聂某某采购20盒鹿角胶作为强生医院处方用药,强生医院以该鹿角胶作为处方用药熬制中药汤向数十位患者销售。经检测,上述鹿角胶均无鹿角胶成分,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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