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3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医生。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08日至2017年0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某某诊所内,销售“调经1号”、“消炎丸”、“男3”、“通管”、“新销2”等中药制剂,经查,某某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告人王某某上述假药销售金额为43.2722万元,其中“调经1号”、“消炎丸”、“男3”丸状药9.49万元,“通管”、“新销2”等12个品种汤药33.78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许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产品认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某某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非法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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