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销售药物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系假药而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售卖,违法所得上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来到泸县百合镇土主场摆摊,宣称自己能够治疗风湿病、关节痛等病症,按每人几十至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向前来求医的汪某某、杨某某等十四人收取治疗费用,采用烧灯花、打火罐、贴膏药等方式医治,并配送不明药丸给患者服用。汪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现治疗无效后,王某某又推荐购买“麝香舒筋丹”,吹嘘该药是河南少林寺制造,疗效好,汪某某、杨某某等人信以为真,以每瓶2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麝香舒筋丹”,服用后部分患者出现呕吐、心慌、疼痛加剧等不良反应。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侦查人员在王某某家中查获空瓶58个,疑似“麝香舒筋丹”58颗;疑似原材料不明中药2包,金粉一瓶,牛黄5小包,黑色不明粉末1袋,黑色长条不明物一袋10板,不明颗粒37包;换药证明信用卡2盒;麝香舒筋丹标签1盒;不明药水1瓶;不明药丸大的1袋,小的218袋;双氯芬酸肠溶片12瓶;照片3张,皈依证1个;醋酸地塞米松片18瓶;DEXONE5瓶;麝香祛风湿油6瓶;麝香舒筋丹4瓶;不明原材料2板;DEXONE空瓶29瓶;煎药工具一套,侦查人员对前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某销售的“麝香舒筋丹”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系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袋;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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