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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妻子王某乙服用“朱氏伸筋壮骨胶囊”后其认为确有效果。在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与刘某、陈某某联系以每瓶15元左右购买“朱氏伸筋壮骨胶囊”,以每瓶2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甲、刘某乙、高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数量达40余瓶,从中获利200余元。王某甲购买并对外销售的“朱氏伸筋壮骨胶囊”经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刘某甲、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书;4物证:“朱氏伸筋壮骨胶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治国

检察官助理:张  彬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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