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5********,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医药连锁龙口**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从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无药品批准文号的“绿色伟哥”、“金枪不倒”、“勃龙伟哥”、“肾黄金”、“虎虎生威壮阳胶囊”、“孟加拉虎王”、“西藏那曲蟲草”、“蚁力神”、“黄金伟哥”等性保健品,共计2000余元,并在其经营的位于龙口市**街道**街**号的“**医药连锁龙口**店”对外销售。
2019年4月2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虎虎生威壮阳胶囊”4盒、“绿色伟哥”12盒、“金枪不倒”10盒、“勃龙伟哥”10盒、“肾黄金”10盒、“黄金伟哥”30盒、“蚁力神”9瓶、“孟加拉虎王”10瓶、“西藏那曲蟲草”10瓶。经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的“虎虎生威壮阳胶囊”、“绿色伟哥”、“金枪不倒”、“勃龙伟哥”、“肾黄金”认定为假药。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涉案的“孟加拉虎王”、“西藏那曲蟲草”、“蚁力神”、“黄金伟哥”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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