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房。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在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康为先大药房,被告人王某某从一名中年男子(身份不详)手中购进袋鼠精、黄金肾、植物伟哥等药品,后以每粒2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10粒袋鼠精和20粒黄金肾宝。经认定,袋鼠精、黄金肾宝、植物伟哥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瑞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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