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3楼**号,在成都市金牛区经营一生活日用品经营部,从事生活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遂宁人李某某(未查获)处以每件330元(每件为100盒,每盒有100片)的价格购入云南白药创可贴然后批发转卖。其中以每件420元的价格批发给广元市国际商贸城“**”商铺的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处进行销售。陈某某又以每盒5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小商贩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JW****的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走村窜乡推销给边远乡村小商品零售店。2019年3月25日,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徐某某的便民超市查获张某某推销的共4盒800片云南白药创可贴。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商铺里搜查出还未销售完的21盒(2100片)云南白药创可贴。上述两处查获的云南白药创可贴经查证均来自被告人王某某处,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128(Z-128)-2002(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查获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不符合规定的假药而进行销售,其中已查获假云南白药创可贴25盒(共2900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 陈 彬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3728、138****2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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