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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无职业。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经营一家无名保健品店,并从上家购进无任何正规资质的“阴茎延时王”、“虫草玛咖精”等保健品对外销售。2017年5月,王某某在黄岛区**路重新经营无名保健品店,并将在**路店内剩余的保健品放在新店继续销售。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4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阴茎延时王”2盒。2017年11月1日,杨某某举报至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阴茎延时王”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17年12月15日,侦查机关在黄岛区**路王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依法扣押“阴茎延时王”3瓶、“虫草玛咖精”2瓶、“特效早泄克星”1盒、“增大增粗王”1瓶等共计14种保健品。2017年12月22日,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阴茎延时王”、“特效早泄克星”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虫草玛咖精”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2018年1月20日,经青岛中维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增大增粗王”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所销售保健品无任何正规资质,仍对外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桂端

检察官助理:孙珑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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