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售卖为目的,在流动商贩处购得无任何食品资质证明的“神奇魔根”20瓶。2018年8月,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村卫生站查获并扣押 “神奇魔根”20瓶。经鉴定,涉案的“神奇魔根”属食品,经检验,含有“西地非那”成分(1.74g/100g)。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神奇魔根”等物证;
2.立案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认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飞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001****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缴获的“神奇魔根”20瓶,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