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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6月6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蠡县城内**对面经营**店NO.2销售无任何合格手续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黄金伟哥、一粒速勃保健食品。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蠡县**路南经营**店N0.1销售一片大好、金牌玛卡保健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查扣药品5盒。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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