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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高中毕业,王某某保健用品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城区派出所,现住河南省洛宁县****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街西口自己经营的王某某保健门市内违反食品经营管理规定,从来源不明人手里先后购进“万艾可”、“增大增粗”等保健(食)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王某某门市内销售的“万艾可”、“增大增粗”等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检测报告;

3.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19年12月2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从非正常渠道购进、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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