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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康市**街道**路**号自己开的性保健品店,明知极品虎王、一想就硬、虫草鹿鞭王、起点胶囊等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还予以销售。

2019年10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康市**街道**路**号,将其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种性保健品444粒予以扣押。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退回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修虎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859****;

2.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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