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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7********,汉族,群众,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湖南**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04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5年4月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成立湖南**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更名为:湖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山公司),经营范围是养老产业策划、咨询;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及健康管理;殡葬礼仪服务等。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在株洲市成立了芦淞区奇山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奇山养老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在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口广冶大厦B01-B11号,经营范围是老年人看护、养护、帮助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食品销售等。

2017年初,清泉山公司、奇山养老服务中心与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另案处理)对外宣称是“奇山养老集团”,以预订养生服务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3月,龙某某(另案处理)在芦淞区奇山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奇山养老集团”株洲区域的管理,之后通过业务员朱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外虚假宣传,以年息9%-15%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悉数存入被告人王某某的账户。龙某某从公司吸收的存款中分得约30%,负责业务员的提成及给老百姓的红包;剩下的钱款,除一部分用于地藏殿(圣人塔)的修建、岐山养老公寓及公司装修、运营外,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购买刘某甲的公司股份、岐山养老公寓和沙棘产品等。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的清泉山公司共计向500余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约3000万元,除去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红包等,尚有2900余万元未退还。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现金28420元、奔驰小车一辆、全新的康佳电冰箱二台、创维洗衣机二台、宣传资料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让协议、奇山公寓办卡收入明细账、株洲福利返现明细、退单客户明细、宣传资料照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龙某某、刘某甲、苟某某、肖某某、易某某、刘某乙、吕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吕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双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45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0份。

4.证人名单。

5.换押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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